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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讯部长赛夫丁说,这是因为每部在我国拍摄的电影和纪录片,相关公司或是制作组都需获得国家电影发展机构许可。根据1981年国家电影发展局法令第22(1)条文阐明,任何人没获得大马电影发展局准证,将不能制作、发行与展览任何电影,违例者将被判坐牢最高两年,罚款不超过5万令吉,或两者兼施。现在那么多的网络视频内容创作者,该怎么应对?而国家电影发展机构到时能负荷那么海量的申请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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