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早前,在我国被发现拥有6把枪械和158颗子弹的以色列男子阿维坦(Avitan Shalom),今早在《1971年军火法令》下被控两项罪名,他否认有罪。

由于他是在该法令的第7和第8条文下面控,因此不符合保释程序,不能保释外出,继续羁押在扣留所。案件择定在5月21日进行案件管理。

根据首个控状,阿维坦被控在3月26日,傍晚约6时和28日傍晚约6时,在吉隆坡四季酒店贩卖6把枪械,此举触犯《1971年军火法令》第7(1)条文。一旦罪成,可被判处监禁30至40年,以及鞭笞不少于6下。

第二控状则是,阿维坦被控在3月26日和28日约傍晚时刻,在吉隆坡四季酒店发现拥有158颗子弹,此举触犯《军火法令第》8(a)条文。若罪成,可被判处监禁不超过7年或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。

至于被告,委任两名代表律师(纳文吉星和黄秉泓)代表辩护。

当局必须先鉴定这名以色列男子的意图。虽然他声称,目的是要杀害一名身在大马,彼此有家庭纠纷的同乡,但,这种说法不合情理。

如果真的要枪杀某人,为什么需要这么多枪械和子弹?杀一个人,何需6把鎗、200枚子弹?这已经超越常理,制造一堆问号。警方也有所怀疑,并从各个角度展开调查,以确认嫌犯的目的。

当时警方不排除嫌犯有其他议程,如危害国家元首、首相或其他重要人物的安全;由于事态严重,警方已加强元首、首相及数重要人物的护卫措施。

这起案件当中,本地人的角色是什么?早前,警方已逮捕一对涉嫌为以色列男子提供军火的本地夫妇,并追查是否有更多本地人涉案。

警方也证实有关夫妇是在泰国购买军火,公众的疑虑是:为何军火得以轻易越境进入我国?当局是否有必要加强边境把关,以免军火流入我国,造成安全威胁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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