早前,特赦局为前首相纳吉减刑引发争议,团结政府发言人兼通讯部长法米表示,今天的内阁会议,没有讨论特赦局是否需要公开解释其决定。

法米在布城记者会上说,特赦局的商议内容本质上属于机密,此前不曾有过公布会议内容的先例。

根据《联邦宪法》第42(1)条文,国家元首有权就联邦领域内犯下的所有罪行,予以特赦、缓刑、宽刑。

反观,内阁要职,包括首相,无权特赦任何人。因此,按此理解,特赦权理应是仅属国家元首的特权。

在纳吉案件中,彭亨苏丹阿都拉正是在其国家元首任期结束的前一天,即1月29日,主持了特赦局会议。

法律界基本认为,元首是按照内阁(行政)和特赦局的建议行事,其中律师公会就认为,《联邦宪法》已明确规定,特赦权不是国家元首的自由裁量权。

鉴于特赦程序不明确,有者要求特赦局解释减轻纳吉刑罚的原因;总检察长特里鲁丁也受促说明自己就此事提出的建议。

刑事律师吴佳豫指出,并不存在所谓“刑期满三分一”的法定审理条件;不过,他认为,纳吉的特赦申请确实有提前审理的情况。

所谓的“刑期满三分一”条件,只是是为了避免同时审理大量特赦申请而设的政策。目前,联邦法院仍在审理涉及死刑和无期徒刑的大量案件。

如果你说,联邦层面积压的特赦申请已减少,所以纳吉的申请能够快速受理,但是,这种论点是有争议的!因为申请者身上还有其他等待审讯的案件。纳吉目前仍面对三宗正审和待审庭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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