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早前,大马律师公会挑战总检察署撤销副首相阿末扎希的控状的决定后,总检察长 特里鲁丁 强调,撤销刑事指控时无需说明原因。

他今早在布城为2024年法律年会致开幕词时指出,根据《联邦宪法》,检察官有权做出任何决定。检察官没有义务通知任何一方有关撤控的理由。

他强调,“检察官办公室必须在《联邦宪法》和任何书面法律的范围内履行职责,不受任何不必要的外部干扰。”

阿末扎希在健思基金案中被控47条罪,其中12条为刑事失信罪、8条为贪腐罪、27条为洗钱罪。

虽然,法庭此前裁定扎希表罪成立,检方却在去年9月4日申请撤销扎希全数47条控罪。承审法官随后如检方所求,裁定扎希“获释不等同无罪”(DNAA)。

不过,鉴于“获释不等同无罪”裁决,检方此后仍可以就本案重新提控扎希。随后,律师公会批评总检察署,撤控阿末扎希的解释空洞无力。

他说:“公务的执行从来不应该笼罩在秘密之中,这违反法治。没有任何公务人员,不管是总检察长或首相可以恣意行使权力,或拒绝公开其理由。这么做乃独裁,而不是民主。”

“这种解释就法律和宪法而言是站住不住脚的,而且也无法使人相信刑事司法系统。如果总检察长认为,他们没有义务向公众说明理由,则这意味公众不能够向他问责。这是一种前所未闻的主张。”

“主张总检察长不必接受公众问责,不但违反法治,更是彻底错误的事情。在民主底下,没有任何公务人员可以免于公众审查和问责。”

与此同时,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东姑麦文指出,检控官撤销刑事案,使得司法机构蒙上不白之冤,甚至有人给它贴上“恶人”的标签。

她促请公众理解,法庭在面对这类情况时往往束手无策。一旦控方寻求撤销指控,法官只有“释放不等同无罪”(DNAA)或“无罪释放”(DNA)的两种选择而已,别无他选。

她接着在没有点名被告下,提及去年的一宗刑事大案,其中法官在端出“释放不等同无罪”的裁决后,面对贪腐无能的指控。她所指的大案,相信是阿末扎希的案件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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